
酒驾男与军用中型战术轮车发生擦撞。示意照,非本案肇事车辆。(记者李立法摄)
〔记者李立法/屏东报导〕曾姓男子因酒驾被判刑6个月确定,负责执行的检察官认为曾男属酒驾累犯,不准易科罚金,曾男须入监服刑;曾男认为检方处分不当,向法院提起声明异议,请求撤销检方处分,屏东地院认为,不准易科罚金,是法律授予检察官的裁量权,该处分并无违法或不当,应驳回曾男请求,可抗告。
曾男去年8月间酒后驾车行经枋山乡时与军用中型战术轮车发生擦撞,警方到场处理并酒测,曾男酒测值达0.71毫克,依公共危险罪送办后,曾男被判处得易科罚金的6个月徒以及得易服劳役的3万元罚金确定。
负责执行的检察官认为曾男已第4次酒驾,严重危害用路人安全,若不执刑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故不准予易科罚金,要曾男去坐牢。曾男不服检方处分,向法院提起声明异议,指检察官的执行指挥处分不当,请求撤销该处分。
屏东地院认为,检察官审酌相关事由后,不准曾男易科罚金,其裁量依据与事证相符,符合刑法规定的相关裁量要件,并无逾越或超过法律范围,难认该执行指挥有违法或不当之处,曾男请求实属无理,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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