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宣判前,郑小东来到工作过的农场门口,想到了从前在这里修路的经历
2025年7月15日上午10点,62岁的郑小东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来了再审判决。判决从二审认定的三项罪名,改判贪污受贿两罪,刑期从八年改判五年。
郑小东曾任吉林省四平市辽河农场副场长兼茅山分场场长,任职期间,分别在2007年、2010年获评四平市劳模、特等劳模。2017年7月25日,郑小东被四平市纪委提级双规,后被公主岭检察院提起公诉,受控罪名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占用农用地。2020年3月6日,郑小东因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在此期间,郑小东始终自辩无罪,坚持申诉。
2023年,案件迎来转机。吉林省检察院对茅山分场的原始票证进行笔迹鉴定后发现,原本认定郑小东虚开的几张发票,实际存在领款人,因此不能直接认定相关款项支出为虚构。2023年3月9日,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省高院进行刑事抗诉。2023年6月7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四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2024年4月10日,再审开庭。2025年7月15日上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郑小东犯贪污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于这个结果,郑小东表示将继续申诉。
郑小东与妹妹郑小卉
检察院抗诉,案件再审
去年4月再审结束后,郑小东办理了取保程序,宣判前处于监视居住状态。由于颈椎不太好,这段时间,他一边看病,一边等待再审结果。
郑小东今年62岁,这距离他第一次被举报,已经过去了十年。
2015年,有村民举报郑小东,此后辽河垦区纪委对郑小东进行调查。据郑小东表示,2016年至2017年间,他曾多次接受问话。
2017年7月25日,郑小东被送至市廉政教育中心。当天,他因涉嫌贪污、滥用职权被双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郑小东被指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四宗罪。郑小东的妹妹郑小卉是四平当地的执业律师,此后,她一直坚持为哥哥辩护。
郑小东的官司,与他组织茅山分场修路有关。他被控贪污和受贿的事由多与修路款的费用、修路工程承包相关。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29日,公主岭市检察院指控,在没有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下,郑小东多次找到个体运输户郑立喜、王刚以茅山分场的名义虚开运费、山皮土发票,套取公款63.61万余元(涉及17笔款项),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在承包茅山分场修路、拉山皮土等运输项目过程中为郑立喜、王刚提供帮助,郑小东收受二人13万元好处费;郑小东违规上报申请退耕还林面积和粮食直补等,造成国家政策性财政资金损失33万余元;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13.845亩,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造成林地土壤层严重破坏,林地生物多样性遭到毁灭。
一审开庭时,郑小东否认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称发票都是支付运费、山皮土费用的凭证,是农场真实发生的费用,钱也都由个体运输户和矿主领走。对于受贿问题,郑小东表示,其家人与郑立喜、王刚二人存在合伙关系,所给款项系购车款和分红,郑立喜、王刚在庭上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对于郑小东在退耕还林、粮食直补工作中滥用职权的问题,郑小东认为,2005年申请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设计的权利人、责任人是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林业局,与茅山分场无关,他没有任何职权,也没有实施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郑小东说,涉案地块是岳父承包的,鉴定人没有弄清涉案地块承包人、权利人是谁,直接在鉴定意见书中主观臆断他实施了违法行为,这样的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郑小东还称遭到刑讯逼供,以至于曾在做笔录时做出了有罪供述。
2018年10月25日,公主岭市法院一审宣判,郑小东因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小东的违法所得76.6万余元,予以没收。
此后,案件经过重审、二审、重二审,2020年3月6日,四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郑小东滥用职权罪;认定郑小东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2万元。
在此期间,郑小东一直坚持申诉。吉林省检察院调取了茅山分场会议记录、现金日记账、记账的原始凭证,还对部分在案证据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部分证据认定存在争议。
2023年3月9日,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刑事抗诉。2023年6月7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该刑事抗诉符合再审条件,指令四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案件审理期间,郑小东家人为辩护、申诉四处奔波,火车票攒下厚厚一叠
认定两项罪名,改判五年
2024年4月案件再审开庭。据参与庭审人员介绍,出庭检察官发表意见称,现有涉案的17笔费用中,16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1笔3.6万元的费用属于以虚开发票形式套取公款,应认定为贪污;郑小东收取王刚的9万元,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为受贿,郑小东和郑立喜合伙买车的事实没查清,郑小东收取郑立喜的4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存在权属不清等问题,不应认定;滥用职权,不应认定。
对于公诉方提到的两笔款项,郑小东在庭上解释称,发票并非虚开,是茅山分场的日常开销和招待费,“没有一分钱进入我的腰包。”;对于收取4万元一事,郑小东解释称,他与郑立喜曾合作购车搞运输,4万块钱是卖车所得。另外,这些钱他也没有收过,而是作价给新车主,继续合作搞运输。
再审开庭持续了8天,此后是一年多的等待。2025年7月9日,郑小东得知案件将在15号公开宣判,那天他几乎一夜没睡。
宣判前,郑小东特意到辽河农场茅山分场转了一圈,场门口六米宽的水泥路还是他在职期间修的,“如今这条水泥路也有十年之久了”。
郑小东原本以为会等到无罪判决,因为在他看来,出庭检察官认为涉及贪污的17笔款项,其中16笔事实不清,不予认定,对于受贿罪的指控也只剩下一笔。但再审判决与他预料的不同。
再审判决书显示,关于郑小东是否构成贪污,原案共涉及17笔款项指控,再审法院认为,其中6笔签有“杨爽”签名的收据和发票,原被认为存在虚开可能,再审新证据表明,实际签字人为杨爽的司机“柳阳”,这意味着存在实际领款人,这6笔票据指控郑小东贪污的事实存疑,不予认定。另有几笔去向存疑的款项未予认定。
再审法院最终认定了7笔款项存在贪污事实,金额共计367560元。这7笔款项的票据均有郑小东签字,另有三位证人证实票据记载内容不真实,款项被郑小东领走,郑小东在原卷宗中的笔录和录音录像均承认上述事实。虽然在审查起诉中翻供,部分证人翻证,另有新证人出庭作证,但翻供及翻证理由不充分且不令人信服,也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推翻原供述和证言,新证人证言也没有佐证,遂再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受贿罪指控的2笔事实(王刚9万元、郑立喜4万元),再审判决均予以认定。判决书显示,法院作出以上认定主要依据票据和证人证言,虽然部分证人曾翻证,但前后出现表述不一的情况,对于部分翻证内容,法院不能予以采信。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认定郑小东犯贪污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对于再审判决认定的7笔贪污指控,郑小东表示,其中一笔2012年的36000元,至今没有查明是谁开具的发票,也没有查清钱款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资金支付,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郑小东作为法定代表签字核销,说明郑小东的作用只是履行了正常的入账审批,郑小东并没有取得该钱款,不应认定是贪污;其他6笔贪污,票据显示,均有对应的山皮土和运费,路也修了,或者对应为农场经营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没有客观证据证明郑小东取得相关款项,不应认定是贪污。对于再审判决认定的2笔受贿指控,郑小东及其辩护人表示实际情况与指控不符。
根据郑小东和家人的统计,宣判前,郑小东已经服刑6年7个月零25天。判决当日,法官提到,目前的刑期为5年,对于多服刑的一年多时间,郑小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此,郑小东表示只能接受无罪的结果才会申请国家赔偿,他在判后答疑笔录上提出了11条疑问,表示会继续申诉,坚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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