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资料照)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桃园市男子陈信良,前年因曾同住过的张姓男友人擅自拿备用钥匙进入陈妹的住处,害独自在家的妹妹受到惊吓,陈男伙同黄承恩找张男理论,以童军绳捆绑、用铝棒教训张男致死,桃园地院国民法官庭依伤害致死罪将陈男、黄男各判9年、10年有期徒刑,二审、三审都维持一审判决,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陈男、黄男与死者张男是朋友关系,陈、张曾经同住,张男搬离后,于2023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未经同意而擅自从陈男胞妹住处的信箱,拿取预放的备用钥匙进屋,致陈妹受到惊吓,之后张男又打开启陈男妹婿的轿车车门想开车。
陈妹通知哥哥陈男,陈男带著黄男赶往堵到刚离开的张男,2男将张男带回屋内,分持铝棒殴打张男双臂,再将他带去顶楼天台,陈男用童军绳捆绑张男,黄男持续以铝棒、拖把杆殴打张男手脚与臀部。
张男全身多处遭受钝性瘀伤,手臂皆呈大面积暗紫红色瘀伤,双上肢肌肉损伤,引发横纹肌溶解,被送到医院前已死亡。
陈、黄2男坦承剥夺行动自由、伤害致死的事实经过与罪名,佐以检察官提出之各项事证,认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条第2项之伤害致死,桃检起诉。
桃园地院国民法官法庭审酌,2人殴打被害人致死,造成家属无限伤痛,犯后坦承犯行,但未和解,未取得家属原谅;犯罪起因虽是为了排除张男无故侵入住宅的偶发事件,但2人却未循合法途径解决纷争,反以私刑手段殴打致死,量处陈男9年、黄男10年徒刑。
二审时陈男表示愿负担赔偿150万元,但死者家属不愿接受,和解未成,高院维持一审刑度;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无误,驳回2男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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