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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更严,这些群体是重点!中共新规来了
时间:2026-05-19 13:04来源: 未知 点击:

据新华社18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通知强调,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教育培养,强化思想入党,从严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严把入口关。同时,要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发展党员工作。

《细则》全文共七章四十四条,此次修订版本于2026年4月2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5月11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取代2014年的旧版。

总则: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细则》第一章总则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经常性重要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同时,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入党积极分子:一个月内派人谈话,指定培养联系人

《细则》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入党。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作一次分析。

政审更严,这些群体是重点!中共新规来了

中共修订“入党细则”,政治审查更严格!青年、工人、农民列重点发展对象。(示意图,新华社)

发展对象:至少一年培养教育,政治审查从严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后,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且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内容包括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及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网络行为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函调外调等方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还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个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及党内法规、党的历史。

预备党员接收:支部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严格审查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预审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大会程序包括: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与会党员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党支部应及时将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不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审批实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预备期一年,期满支部讨论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党组织应通过组织生活、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继续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半年至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转正手续包括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征求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报上级党委审批。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领导与纪律:纳入党建责任制,违规严肃查处

各级党委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加强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式样,省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印制。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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