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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给教师买保险 两年后要求补保费 教育局回应
时间:2026-02-04 06:11来源: 未知 点击:

2月3日,有网友称,湖南娄底市双峰县有学校在2023年和2024年为教师统一购买了每年200元的保险,而教师们全程对此事不知情,也从未见过保单。近日,校方却称此事被叫停,要求参保教师补上400元保费。

当日,该网友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自己是双峰县某学校老师,他从不知道学校给自己买了保险,学校也从未将保单发放给他们。2月初,该校下发通知称,巡查组明确不允许用公用经费为教师单独缴纳意外险,要求参保教师补缴2023年和2024年两年的保费共400元。

其向其他学校的教师了解后得知,该保险为太平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双峰县多所公立学校的教师都遇到了相同情况,均被学校要求补缴。“我们对此完全不知情,保险也早已过期,现在却要掏钱。”该网友表示不理解。

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双峰县教育局,工作人员称,近期已接到多位教师对此事的投诉。保险应该是学校给在岗在编教师购买的,“目前反映的名单都是在岗在编人员。”后因相关部门核查明确要求,不允许单位统一出资为教师缴纳保险,不得使用公用经费购买该保险,因此学校需向教师补收保费。至于学校投保时为何未告知教师,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会将此问题向上级反馈。

极目新闻记者咨询太平洋保险,单位是否能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投此保险。客服表示,需要提供保单信息或者身份证号码才能进一步核查并上报此问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团体意外险常规包含死亡给付责任,学校未告知教师并取得同意认可,合同满足法定无效情形。而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协议,学校是投保人,教师是被保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保费缴纳义务归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学校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教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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