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江信贤(见图)指公诉罪案件,检警单位知悉后须依法侦办,受害人没有抛弃告诉权的问题。(江信贤事务所提供)
律师江信贤表示,常在电视或社会上听到有人说要抛弃刑事告诉权、不再提出刑事告诉等说法。但这样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刑事告诉权是属于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同生命、健康的权利,不得任意抛弃,也没有抛弃的规定,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生效力的。
江信贤说明,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有两种诉追条件,1种是告诉乃论、另1种是非告诉乃论(即民间常说的公诉罪)。告诉乃论取决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后6个月内是否提出告诉,如事先说要抛弃,若还在6个月的告诉期间内,当然可以反悔再提告。
他举例说,若被害人与被告间真有达成和解,正确作法应该是由被害人提出告诉,然后马上撤回告诉。亦即签立和解书时,要同时签署告诉状及撤回告诉状,因为法律规定告诉乃论罪提出告诉后,若撤回告诉,就不能再次提告。
至于非告诉乃论(公诉)罪,江信贤指出因事涉公益,以妨害风化或强制性交罪相关规定,均属于公诉罪,只要检警侦办单位知悉犯罪,均要依法侦办,不是被害人可以自由选择,被害人没有抛弃告诉权的问题、也没有提告后又撤回的问题,如果被害人反悔于和解后再度提告,法官只能依法审酌,不受和解书的拘束。
以本案为例,因为案发后双方马上达成和解,且受害女也明确表示不愿意追究被告相关刑事责任,除非当时和解时,有尚未考量的其他因素,否则,纵使被害人违反和解约定再度提告,法官就是依法裁判。此案法官考量双方已和解、受害人获得补偿等因素谕知被告男阿庭缓刑,是符合实务的作法,堪认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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