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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纠纷!前屋主搬走家电挨告窃盗 法官因「这原因」判无罪
时间:2026-11-01 08:16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基隆地院依连男犯无故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50日;窃盗罪部分无罪。(记者林嘉东摄)

基隆地院依连男犯无故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50日;窃盗罪部分无罪。(记者林嘉东摄)

基隆市连姓男子房子遭法拍后,因不满赖姓拍定人未依约买下屋内冰箱、冷气机等家电用品,带工人搬走屋内所有家电。检方调查后,将连男依无故侵入住宅与窃盗罪嫌起诉。基隆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家电属于连男所有的动产,挨告窃盗罪的部分,判连男无罪;但连未经赖男同意,私自闯入赖所有的房屋内,依侵入住宅罪判连男拘役50日。

法院审理时,连男解释,他在房屋点交前,曾与赖男协商,希望对方以新台币66万元买下屋内的冷气机、冰箱等家电用品,但对方事后反悔未给钱;他趁房屋尚未完成点交前,搬走属于他的家电用品。不过,赖控诉,连男不仅擅自闯入,还破坏门锁、总电表并剪断插座的电线,且连所有的家电用品,已老旧不堪使用,他根本没有购买意愿。

法官认为,房屋已由法院发给权利移转证书,赖男自领得证书日起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连男明知屋主已易主,纵使动产产权有争议,亦不得私自闯入,其行为已触犯无故侵入住宅罪,因此判处连男拘役50日,得易科5万元罚金。

至于,连男被控窃盗罪部分,法官指出,法院核发的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仅限于「不动产」,屋内的冰箱、冷气机、洗衣机及电热水器等家电用品均为独立动产,并未因法拍程序而转移所有权给赖男。连男搬走属于自己所有的物品,并不符合窃盗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及窃取他人之物的构成要件,因此判决连男无罪。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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